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21:57:15 [回复评论] |
| 回复罢了的评论:还是送点儿水给你泡茶吧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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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回复就不必填的评论:
同学,同为女人,偶也为有你这样的女人感到无奈,呵呵。
您在中国的大学还是西方的大学教性伦理?愿闻其详。您似乎也没搞清楚逻辑,混淆概念。
偶驳的是博主的观点——他说他不反对试婚,反对宣扬试婚,那么偶说主张试婚者,认为试婚好的人有权宣扬试婚,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。偶没说不准博主发表他反对试婚的观点,偶只说他的观点没有逻辑,自相矛盾。
所谓生命只有一次,和生活方式可以变,如果您不明白,偶再说得明白一点——所谓的生命不可试,意思是指你的生死不可试,你不能说尝试一次死的方式灵不灵去试一下,因为试的结果可能命就没了,而生命不可重复。
这样说您明白了没有?
事实婚姻的法定正是对试婚的否定???您有法律依据吗?偶这么告诉您,按照博主事实婚姻的定义——东方式的,现行的中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。
国外的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,其实不是婚姻——英文叫common law relationship,这种关系中的男女不是husband & wife的关系,而是被称作partner。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跟夫妻是不同的,虽然务收入的一方可以分割对方一半的财产,但是不能享受其他的配偶权利,比 如赡养费等等。
这种关系只是说明一点——同居关系在西方并没有你们想像的那么随便,它也是一种承诺关系。
在契约社会,婚姻是一种很严肃的的契约,毁约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很损失,那么在缔约前双方当事人慎重一些,有什么可以值得指责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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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回复文虻的评论:
同学,友情提醒一下——你说的事实婚姻是东方滴,那么偶告诉你,中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。
偶看偶还是打住,不跟你讨论了。既然你承认你概念没搞清楚就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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罢了 评论于:2009-03-25 20:52:03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文氓的评论:菜谱就给山菊花吧,我嘛你就送一盘过来啦。我得收费是吧,今晚我跟你搞一搞,就不觉得太闷了吧。哈哈哈。。。泡茶去了!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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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回复汉代蜜瓜的评论:
同为女人,有时真因为有你这样的女人感到无奈。
首先,不要动不动跳出来喊言论自由。拜托。 你可以赞成,宣扬试婚。这是你的言论自由。 人家可以反对试婚,反对宣扬试婚。这是人家的言论自由。 为什么人家反对你一下,就成了干涉你的言论自由了呢? “难道这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世界?”这话应该反问你才对吧。 反对某个观点不等于干涉和压制言论自由,好吗?恰恰相反,允许反对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。能理解这点吗?不算太复杂吧。
其次,什么叫生命只有一次,不可试,生活方式可以敞开了试。 大姐,生命和生活方式,是能分开的吗?你的生命难道不就是你每天分分秒秒过着的生活吗? 咋还这么浪漫得一会生命啊一会生活啊,掰不清楚呢? 时间,精力,不就是我们的生命吗?试完了你以为可以去加油站补充吗?
最后,至于试婚,好吧,任何东西都是有利有弊的。青菜萝卜的。谁试的高兴就去试。 但是在面对那些选择是否要试的年轻人时,我认为应该告诉他们,试婚的弊大于利。 所谓的利,其实都是为了服务于自己:对方是不是适合自己?是不是合乎自己口味。一切都是以自己的感受为旨归。 但是这根本就是有违婚姻本质的。婚姻是两个人彼此扶持,爱对方,相互给予。婚后就不再是一个人,而是一个家庭。 为什么现在婚姻这么脆弱,就是因为有人老宣扬可以试,试不好了可以换的观点。纹个身都比同居慎重。因为以后不喜欢了弄不下去要留疤瘌。同居呢,拍拍屁股,爷去也。留下的是烂摊子,更多还是女人在承受。
某程度上说,您说的外国也好中国也好,事实婚姻的法定正是对试婚的否定。法律告诉你,婚不是拿来试的。你要承担责任的。
因为每个人都高调宣扬自我的感受,所以婚姻里的牺牲妥协就被看成是对个人自由的捆绑,所以就有了为了这个自由而去尝试婚姻的自以为很聪明的做法。
我教大学生性伦理,十八岁的女孩经过思考,基本都能明白试婚/同居的恶果。她们可不是没分析能力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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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20:28:58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汉代蜜瓜的评论:不可比也是比出来的, 你说是吗?俗话说不比不知道, 一比吓一跳。
试的事情一般都可以推倒重来。 不过也有例外,比如, 核爆炸试验每次都是真家伙, “蘑菇云升起了红隔壁。”
----DAVID LETTERMAN 试了23年, 最近结婚了。这中间还试生了一个儿子。我一点都不反对这样的试婚。但是, 他如果在他的节目里宣扬, 我就会对他有点失敬, 转频道了。 但是我决不会把他告上法庭。言论自由我理解是说错了说对了都可以说。反对某种观点, 但是绝不反对他说。如果反对人家说, 你就比谁都错了。
是啊, 我连概念都没搞清就发对了, 好笑吗? 其实还算正常。 我们干什么不都是没搞清就干上了。 不少人还没搞清革命是怎么回事就干上了, 几十年后才搞清原来自己是个反革命。
我说的事实婚姻是东方的。 乡下人连登记的地方都没有, 请乡亲们吃一顿就做夫妻了。 而且不是试婚。
说了半天, 我也不是否定试婚, 而是说压根儿就没有试婚这回事。同居的界定就比较清楚。总的说都是当事人的选择, 旁人干涉不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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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20:09:54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罢了的评论:我已经吃好了, 你慢慢用吧:)
我有本微波炉的菜谱, 非常好。 用了一阵搁边上去了。最近又启用, 效果还不错。有一只三杯鸡, 忘了是否给山菊花介绍过,有兴趣什么时候介绍给你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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罢了 评论于:2009-03-25 19:56:22 [回复评论] | | 一边吃饭,一边和你聊。接受你的批评,不能以偏概全,不玩悖论。哈哈哈。。。
婚姻中最多是无奈,赞同。但是,如果这是大多数人的命运,那这就成了生活的自然。既然是“自然”,那就只有接受啰,因为即使换一个,结果也会差不多,说不定更差。
大部分婚姻应该都是因爱而开始的吧。爱变成情,情变成义。爱情不再仁义在,凡有点良知的都得讲仁义是吧,况且对方不是孩子他爸就是孩子她妈,孩子是铁定喜欢的,当然不希望让他们难过,除非万不得已。这样想想也就想通了,再说一旦习惯了,也不觉得太坏。
我认为还是“曲高和寡”,只不过那是一种高不成低不就的“曲高和寡”,凡有三分才气的人,想必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。 “希望不死,心儿摇摆”是件好事,说明心还没死,只要不“翻车”,问题不大。
密瓜妹妹要比我们年轻许多吧?不同的年龄段对生活与婚姻有不同的想法,想不到一起应该很正常。
得再去夹点菜。今晚你吃什么?要不换来吃吃?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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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回复文虻的评论:
说穿了,世间万物都可以比,但是要比可比性的那一部分。比如古人说时间如流水,比的不是物质性不可比的那一部分,比的是不能回头的特性。
同样,你要拿生命比婚姻也可以,也要比有共性的部分,不能拿“试”不“试”来比。如果你对一个学生这样比,一个没有分析能力不满十八岁的学生听了你的比喻,回去照着您的比喻“试”一下,那么偶在这里告诉你,你很有可能会被家长告上法庭,吃官司。
生命只有一次,所以不可“试”,但是生活方式可以修正,可以无限去试——只要你有时间有精力。
有人赞成试婚,喜欢试婚,为什么不能够宣扬试婚,提倡试婚?难道这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世界?
您连试婚的概念都没搞清楚就来批判试婚或者说批判“宣扬试婚”不是有些滑稽吗?所谓试婚,首先有结婚意向,其次还没结婚,才叫试婚。
另外提醒第一点,西方国家主流社会未婚男女交往流程和概念——
第一阶段,date,两人各有自己的住处,不定期见面,可以有性关系,但是没有忠诚义务,双方没有责任。
第二阶段,订婚,两个人DATE一段时间,慢慢觉得彼此很投缘很合适,彼此需要对方,订婚。订婚两个字不是随便说说的,男的要给女的买钻戒,彼此见对方家长,确定彼此的固定关系。订婚后双方同居,一般来说,一年后没有什么大的适应不良,才走入最后阶段,结婚。
如你所说,西方法律承认事实婚姻,所以一般西方人,尤其是有点身家的男人,轻易也不是很愿意跟别人同居的(就算如你所说的试婚),因为同居到一定年限,造成事实婚姻,分手的时候要给对方分去一半的财产。
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不要一棍子把所有的同居/试婚都一概否定。西方的这些风俗流行了这么多年,有它一定的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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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18:50:41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罢了的评论:那边匆匆回了, 再过来回你。 俺也在做饭呢:) 我们四点半下班。
你说‘“离牙膏, 离电视, 离房间。。。。”最后空间大到如同陌路,’最后一句错了, 分析问题不可以这样由着性子朝极端推论的。因为离只是一端, 还有合的一端, 加起来才是全貌。 比如一起去逛街, 去吃饭,去看电影,去游泳,去CAMPING, 去打球,去看孩子,去旅游。 虽然可能各自带了牙膏:)
曲高和寡一节说得很是, 也未必曲高。年轻时写过:“也未必擎云拂日, 偏又嫌屋檐低矮。 也未必腾蛟起凤, 偏又慕丛林大海。 希望啊总是不死, 心儿啊总是摇摆。”谢谢关心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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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18:31:41 [回复评论] | | 回 复汉代蜜瓜的评论:在我看来, 世间万物都可以比较。橘子和苹果可以比, 非但如此, 橘子和没有橘子也可以比。 有和无都可以比, 遑论其他。 因此活着和结婚也可以比, 是长短不同的一段人生。而你实际也做了比较, 说一个可以自主, 一个不可以。 其实, 结婚说是自主, 常常也很无可奈何的, 并不真的那么自由。不如意事常八九, 人生如戏, 结婚是其中一幕。
我并不是反对试婚,谁要试100次, 请便。我是反对宣扬试婚。 觉得自欺欺人, 大可节约一点能力,做做别的, 比如试婚。你想, 说试婚, 就是说已经成婚, 不然两人混在一起,时间久了法律都承认是事实婚姻。 你说订婚以后同居为试婚, 是俺第一次听到。但是订婚的定义不包括登记吧? 那也就是口说无凭, 就是婚前同居, 怀了孩子叫未婚先孕。如果包括登记, 就是结婚了。 所以, 在同居和结婚之间, 试婚没有立足之地, 只有一厢情愿的自欺欺人。
谢谢讨论: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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罢了 评论于:2009-03-25 18:29:35 [回复评论] | | 老兄好,刚回到家,做饭之前再来聊两句。
蜜瓜妹妹是网上文字相见过几次的的朋友,不是同党。和她不太熟,不过她说话直这一点倒是与我有些相像。
说我很不肯善罢干休,也不想反驳你,只是觉得奇怪,以老兄的功力,怎么就看不出来我很随和的一面呢?怎么就看不出来我不喜斗嘴,不过好侃而已。其实我很善罢干修的。哈哈哈。。。。
同意你要给彼此空间的说法,但是“离牙膏, 离电视, 离房间。。。。”最后空间大到如同陌路,即使不离婚,这婚姻也味同嚼蜡了。当然,人是会习惯的,年纪大了,最大的好处就是学会接受现实,不会再妄想着要去 改变对方,什么都不求,只求太平。其实只要想开了,什么样的日子都能过。不过年轻时候,很不容易想开,所以结婚离婚的忙。
说到闷,那是因为曲高和寡。曲高和寡了就会兴意阑珊。兴意阑珊了就会觉得闷。放低要求,给自己找点念想,试试不同的活法,或许会有些帮助。当然,又是纸上谈兵,又是自说自话,就让你见笑一回。其实有时候我也挺闷的,所以时不时地侃几句,听听自己的声音也好。
做饭去了!保重!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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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5 17:53:45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罢了的评论:上面那位把俺批驳得一无是处。 不是你的同伙吧? 有空再回他, 先回你的。你名叫罢了, 其实是很不肯善罢干休的:)
你说的牙膏故事, 类似情况家家都有。 我的办法是离牙膏, 一人一根, 爱怎么擠就怎么擠。 宁可伤牙膏, 不要伤感情。 互相多给空间。可以离牙膏, 离电视, 离房间..... 且莫离婚:))
近来很闷。 做不出事情来。问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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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“人活着就是活着, 不可以说试活.”
拿“活着”比婚姻,逻辑上就不通。你出生不出生,你没有选择,但是你结婚不结婚,主动权绝对在你手里。
“试婚”跟“同居”并非一个概念。刚毕业的二十几岁的大学生,小P孩一个,啥也不懂就住在一起,那叫同居;两个有责任心能够承担成人责任和义务的人都有结婚意向,订婚后同居,那才叫试婚。
鞋子的寿命可能只有三年,当然不能试三年,但是在店内试穿一下还是允许的;人的寿命比鞋的寿命名长多了,没听说试一年这人就报废了。当然,一个人拖着你试个三年五年不结婚,那不是试婚,那是你弱智,怪不得“试婚”本身。
其他理由,同意“罢了”的意见。
不试婚,不见得有多真诚,多信任,试婚的,也不见得多败坏,多不负责任。
这个东西,每个人有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,不能强求,只求虾找虾,蟹找蟹就好。但是不想试婚的硬要说试婚的多不好,就有些坐井观天,强加于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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罢了 评论于:2009-03-25 16:32:00 [回复评论] | | 对 同居这个问题,我倒有些不同的看法。In general,我认为爱情中一定包括激情(柏拉图式的除外),而激情绝对和荷尔蒙有关。 相爱的两个人或许可以列出一大堆“自以为是”相爱的理由,但事实上爱情是说不清的,说得清的就不是爱情了。 所以才有“Love is blind”一说。 然而婚姻则不同,它要面对琐碎的生活,所谓“相爱容易,相守难”指得就是维持美好婚姻的不容易。
以我个人的经验而言,婚姻能否走得长久,不仅和双方的价值观有关,还与双方的秉性和生活习惯有关。 曾听说过一个故事:先生喜欢从中间向前挤牙膏,太太喜欢从尾部向前挤牙膏;先生挤完牙膏后常忘了盖盖,太太说了多次都无效。 因为牙膏这件小事情,这对夫妻不知吵了多少回,最后把本来还不错的感情都吵破裂,导致离婚。
这个故事听上去有些夸张,但我认为却不失真实性,因为夫妻之间常常会因为生活习惯或性格秉性不和而争吵,为生活上琐碎的小事而争吵,这些争吵会对感情造成 很大的伤害。相爱时,强烈的爱情包容了性格秉性与生活习惯上的差异,但在day by day的婚姻生活中,双方的耐心指数随日月递减,积攒而成的小分歧会产生量变到质变的负面效应,这会危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与婚姻的稳定性。
我认为,婚前同居是一个双方了解彼此性格秉性与生活习惯的途径,在同居期间,在有孩子之前,若是发现彼此在性格秉性及生活习惯上有着不能调和的差异与分 歧,那么就可以选择分手,由此可以减少结了婚再离婚带来的诸多麻烦以及对孩子们的伤害。 当然,婚前同居不能保证婚后就一定没有问题,但至少可以避免一些问题。
说到信任,这很不容易,特别是对年轻夫妇而言。人生的事谁都说不好,面对一个充满诱惑的世界,要做到立场坚定谈何容易。虽也赞同“好产品是设计出来的, 而不是检验出来的。”但我自认是一个蹩脚的设计师,所以我还是比较偏向于“检验”。 我不奢望到手的产品属“特级优秀”类,但至少希望不会是个“处理品”。
当然,又是见仁见智。
(许久不见老兄,一切可好?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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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要紧的是信任, 而不是试探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有道理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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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虻 评论于:2009-03-23 20:56:09 [回复评论] | | 回复Pingnian的评论:多谢支持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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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高见! 完全同意你的观点!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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